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充潆华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能源〔2024〕447号)文件的批复,我县将实施南充潆华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属省重点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切实做好该项目建设区域内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府办〔2024〕18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4〕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现公示如下:
南充潆华220千伏输变电工程(西充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充潆华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能源〔2024〕447号)文件的批复,我县将实施南充潆华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属省重点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切实做好该项目建设区域内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府办〔2024〕18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4〕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南充潆华220千伏输变电工程(西充段)建设项目区域内房屋(涉及多扶镇、大全镇部分区域)。
三、征收实施单位
本次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本次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具体工作。
四、征收与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与安置补偿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分类
被征收房屋按结构分为钢混结构、砖混(现浇)结构、砖混(预制)结构、砖木结构、土木和木结构、简易结构六种类型。
(二)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确认
1.应予确认产权的房屋:
(1)被征收人持有合法的建房手续(土地使用权证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依法依规建设的房屋。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建房手续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认定。
2.不予确认产权的房屋: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乡村规划,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
(2)超出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上建设的房屋。
(3)征收决定公告后,抢修抢建的建(构)筑包括在有合法土地手续的原有房屋上违规加层建设的房屋。
(4)在临时用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构)筑物。
(5)擅自租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6)修建新房未及时拆除包括但不限于持有手续未及时注销的旧房。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确认
1.计算房屋面积的范围。房屋面积是指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包括阳台、走廊、室外楼梯等永久性建筑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计算房屋面积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有顶有盖、有维护结构、固定建筑、够层高(砖混结构2.2米以上,砖木结构、木结构和简易结构必须达到1.8米以上)、与室内相通,供人们生产、生活居住的场所。
3.房屋特殊部分的面积计算。农村房屋有柱走廊或檐廊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或檐廊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农村房屋全封闭的阳台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农村房屋轿顶突出屋面在2.2m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全面积计算,无上盖的室外楼梯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
1.安置方式:本项目征收房屋安置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自建的方式安置。
2.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本项目区域内房屋征收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4〕9号)的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表1)。
3.重新安排宅基地选址:重新安排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村、村民小组配合,实行“一户一宅、宜散则散、宜聚则聚、尽量集中”原则,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西充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西府规〔2024〕2号)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审批,所需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优先调剂解决。禁止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符合整体规划、避开地质滑坡点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
4.建房补助:符合重新安排宅基地的被拆迁户在规划选址地点新建房的按每户给予10000元-15000元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3人及以下的每户补助10000元;4人每户补助12000元;5人及以上的每户补助15000元)。
5.搬家补助和过渡费补助:搬家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元/㎡一次性支付,不足1000元/户的按1000元/户一次性支付(含两次搬家);过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元/㎡月支付,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过渡费补助不足3000元/户的按年3000元/户一次性支付。
6.水、电、气、电视闭路线、通讯等设施的恢复:符合重新安排宅基地的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水、电、气、电视闭路线、通讯等设施一次性补助1000元/户,由被征收人自行恢复。
7.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人房屋所涉及室内装饰和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
8.房屋残值处理:房屋拆迁协议一经签订,被征收人应按期搬迁腾房并交付征收人,由征收人组织专业的房屋拆除公司统一拆除,房屋残值归征收人所有。
六、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应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自收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的《房屋征收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时间腾房的,给予房屋有效建筑面积部分30元/㎡奖助;自收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的《房屋征收通知书》之日起,第11日至20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时间腾房的,给予房屋有效建筑面积部分20元/㎡奖励;超过上述期限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七、其他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约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强制搬迁。征收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房屋征收不停止执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符合重新选址建房的被拆迁户,应在拆迁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12个月内完成房屋建设,逾期未完成建设的不享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
(三)违法建筑处理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一律不计算建筑面积,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除。
违法违规者主动拆除抢修抢建和违法建筑的,同结构同类别的按房屋征收(附表1)重置价的30%作为工时费补助,拆除后的残值归征收人所有。拒不拆除或阻碍拆除的,由县级有关部门下发书面通知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违法违规单位(户)承担。
附件:1.《南充潆华220千伏输变电工程(西充段)建设项目区域内房屋征收重置价标准表》
2.《南充潆华220千伏输变电工程(西充段)建设项目区域内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责任编辑:林海南)